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14號上訴人 呂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複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
許煜婕 律師被上訴人 林勢強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月7日判決,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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