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3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蔡承道

葉庭歡

被告 任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38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3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3日10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高雄鳥松區美庄路17巷由東往西行駛,行經美庄路17巷與美庄路17巷83弄路52號前時,疏未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訴外人 汪妍如適 駕駛系爭汽車行駛於被告車輛前方,被告車輛前車頭因而撞及系爭汽車後車尾,致系爭汽車車體受損,支出必要之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387元(含工資4,866元、烤漆7,521元),原告已悉數理賠,爰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2,3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估價單之修理項目多有重複而不合理,我找其他廠商估價,系爭汽車保險桿烤漆只要1,500元至2,000元即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損照片、行車執照、估價單與統一發票、汽車保險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對車禍發生過程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是系爭汽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㈡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估價單之修理項目多有重複而不合理等語。惟查,系爭汽車廠牌為賓士,經核原告所提原廠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均與系爭汽車因本件事故受損位置即後保險桿處相符(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審酌上開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係由與兩造無利害關係、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原廠維修人員所開立,所載金額亦與一般原廠維修行情無悖,應認可採。至被告所提出之其他廠商出具價格較低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5頁),均非原廠所開立,無法確保維修品質與原廠相同,難認屬系爭汽車受損回復原狀之適當方式,被告前揭所辯,並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萬2,3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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