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號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上訴人有行醫違法插管致原告之母死亡之侵權行為。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甲○○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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