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被 告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9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