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童盛平
被   告  謝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之戶籍地雖設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惟
經本院依該址對被告為送達,郵務機構係以「查無此人」退
回,此有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
,可知被告並未居住於該址。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被
告自民國105年6月30日起即因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
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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