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劉進福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蘇孟慧
黃鈺婷
被 告 陳照賢
陳瑞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 陳報 依買賣契約計算
之應繼分為現土地持分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