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09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洪瑞榮通譯施岑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國修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行動電話手機1支、新台幣75,200元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國修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苗簡字第7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仍未改善,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101年7月、8月間,提供「TS管理網」之網址(網址:ag.ts8888.net、ag.bric168.net)及帳號「lv5136」、「ew4448」、密碼「a888」、「ew4448」予 吳旻諺 (涉嫌賭博部分,另由警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供吳旻諺之下線賭客於網站上簽賭。其賭博方式為由年籍不詳綽號「 阿豪 」之成年男子擔任莊家,開設國外職業運動比賽之賭局,以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若賭客押中,「阿豪」依其下注金額及對戰之讓分與賠率賠付賭資(每1萬元可得9,500元),如未押中,則賭客所下注金額歸「阿豪」所有,黃國修再向「阿豪」領取一定金額之分紅,而從中牟取利潤。嗣於101年10月17日下午1時15分許,在黃國修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街○○巷○○弄○○號住處,當場為警執行搜索查獲已連線上開「TS管理網」網址之智慧型手機1支及現金新臺幣7萬5,200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洪瑞榮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