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1號上訴人 蔡明憲
吳季蓮 被上訴人 林克遠
高儉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691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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