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02號聲請人 郭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朝陽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支付相對人補償金,乃依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郭侑銘 )之址,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上開補償金領取、繳交相關費用及資料等事宜,卻均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各二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以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金等事宜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9日台南土城郵局第68號存證信函、同年6月27日台南成功路郵局營收股第1602號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所載,聲請人均係向相對人郭朝陽(訴訟代理人郭侑銘)位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之址送達,顯非對相對人郭朝陽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戶籍址為通知,復經本院於106年7月26日函請聲請人補正已對相對人本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而無法送達之證明,並經聲請人於同年8月2日收受,聲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參,故難謂其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居所者,而有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通知之必要,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