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張凱幃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順集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27號),惟被告張順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2,0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