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王帝凱 (即 王淑卿 之繼承人)
王昆州 (即王淑卿之繼承人)原告與被告高雄市人人儲蓄互助社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