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㈡相對人乙○○及債務人 李建祥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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