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債務人 黃萬和 債務人 黃熊
一、債務人黃萬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萬和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熊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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