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甲○○被告 劉正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抗字第6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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