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25號上列上訴人與乙○○因年96年度訴字第477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所請求確認通行權範圍之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乘以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355元為2,30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