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丁○○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71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