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續鳴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續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在案,並於109年9月30日送達於被告親自收受,被告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
9年10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年11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9年12月1日送達於被告親自收受,此有上開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