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本(內含簽注單貳張及複寫紙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行所載「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應更正為
「與綽號『 阿娟 』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
」;第6行所載「每星期2、4、6」應更正為「每星期2、4、
6或日」;第8行所載「5萬8,000元」應更正為「57,000元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