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7128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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