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0109號
原 告 丙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上列原告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30109號簡易訴訟程序,於93年12月
21日所繳交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返還牌照等案件,訴請被告應
返還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及給付新台幣(下同)188,691
元,後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18,691元,原告應繳交
2,320元,然原告除於93年11月16日繳交2,320元以外,復於
93年12月21日溢繳1,000元之情事,有卷附之本院93年11月
16日、同年12月21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份及本院93年
11月9日93年度北補字第556號裁定1份可按,是原告溢繳上
開1,000元,足以認定,本院爰上開法文之規定,以職權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