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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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3月5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95305014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
元。
扣案之機具壹台、IC板壹個、新台幣參仟壹佰柒拾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28日起至95年3月4日為止。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2段273號阿里山檳榔攤。
(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俗稱「 小瑪琍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扣案之機具1台、IC板1個及新台幣3,71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戴伯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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