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牛頓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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