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併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