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88號
原告 黃鵬
被告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兩造互不相識,被告乙○○係民國00年0月生,乙○○於111年12月1日16時許,於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使用「ALLENSU」登錄臉書帳號,於臉書社圑發表「要瘋你可以去別的地方瘋〜別在我這裡像隻狗一樣一直吠,很吵」、「吵不贏那你就閉嘴,不要像條狗一直吠」等語。乙○○上開公然侮辱行為,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乙○○於前述行為時尚未成年,被告甲○○為乙○○之母親,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乙○○於上開時、地於臉書社圑發表「要瘋你可以去別的地方瘋〜別在我這裡像隻狗一樣一直吠,很吵」、「吵不贏那你就閉嘴,不要像條狗一直吠」辱罵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少年法庭112年少護字第298號宣示筆錄為證(見南司小調卷第11至12頁),又乙○○經本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護字第298號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少調字第253號),受「訓誡」之處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少調字第253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乙○○以「要瘋你可以去別的地方瘋〜別在我這裡像隻狗一樣一直吠,很吵」、「吵不贏那你就閉嘴,不要像條狗一直吠」等語辱罵原告,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足見乙○○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之情節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精神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查原告專科畢業、從事保險理賠人員之工作,每月收入約5萬5千元至6萬5千元、名下有不動產、110、111年申報所得為0元、1,199元;乙○○案發時任職於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國賓分公司、110、111年申報所得為2,863元、61,659元、名下有不動產等情,除據原告到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1頁)外,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外放卷)。本院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乙○○以情緒性言詞侮辱原告,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使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乙○○給付1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8,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又乙○○案發時為未成年人,被告甲○○為其法定代理人,揆諸民法第187條第1項,自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4日(見本院卷第3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等為原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