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綸被告王詠榮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被告 簡宏達 選任辯護人 王國論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綸、王詠榮、簡宏達均自民國103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綸、王詠榮、簡宏達等3人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
11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