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9號聲請人 侯秀妤 相對人 楊文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NO:662801~662804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如附表所示日起算,無附表,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相對人楊文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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