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133號聲請人 陳阿碧 相對人 宋麗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麗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304060號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敘明具體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