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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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7號上訴人即原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2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自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第二審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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