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余英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6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申辦購物分期,惟僅繳納3期即未依約付款,而積
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資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購物分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