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2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95年度偵字第22530、23302、23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共叁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分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審酌被告於收受通常保護令後,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無視國家核發保護令之效力,違反上開本院保護令禁止裁定,全然不顧被害人與其為姐弟關係,亦未尊重被害人之人格尊嚴,且不知反省自己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受創至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被告國中畢業教育程度不高,及其經濟狀況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