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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