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