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上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被告甲○○住宜蘭縣
居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