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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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九0九四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
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洋菸貳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刪除甲○○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
予不特定之人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