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禾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有二,其一為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為財產權之訴訟;餘請求被告應在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此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關於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非財產權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二者合計為5萬3,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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