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楊鈞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岡救字第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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