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楊鈞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岡救字第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