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世雄 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
此項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
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顯示聲請人97年及98年之所得
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243,334元及0元,惟其尚有於八仙
會國際有限公司之投資(投資金額2,000,000元),亦有原
告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顯見其尚非無資力者
;而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僅1,000元(訴訟標的金額81,841元
),並非金額鉅大以至其無能力支出。綜上,本件聲請人既
尚非無資力者,且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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