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552號
抗 告 人  曾馨誼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陳宏義 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以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宗昌王瑞瑜 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民國一○○年四月十三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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