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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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85號
原   告 棕櫚泉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被   告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簡易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所屬「棕櫚泉一期大樓」之共用部分,除臺南市○○區
○○段○○○○號建物外,是否尚有同段2311號、2313號建物?並不
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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