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被 告 朱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1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5月
4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7月23日與其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
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8年12月10日起未
再依約繳納,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款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書、消費明細表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所示。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