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85號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雨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上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就所欲請求之賠償金額,依附表所定費率加徵5/10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