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雨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陳報有無將附件所示統一發票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憑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