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犯嫌仍屬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此部分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98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因本案已辯論終結,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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