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謄本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