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