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百九十二萬六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六萬九千六百零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費六萬九千一百零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