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擔損害賠償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告豐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擔損害賠償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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