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255,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