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仕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君硯 等4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8,372元,應徵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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