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錫津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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